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400号
林华超:
本院受理原告夏绍团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对你的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45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人民币596.25元,(以45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0.025%,自2020年1月5日暂计至2024年5月30日,之后的利息计至被告还清欠款之日止);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2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院联系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林书记员、孙助理。
联系电话:0759-2368955、0759-2368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