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672号
沈志青: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朋兴童装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对你的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沈志青偿还拖欠货款2500元,并支付从2015年12月17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暂计至2024年8月9日违约金为8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0月25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法院联系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林书记员、孙助理。
联系电话:0759-2368955、0759-2368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