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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1103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9-29 12:4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1103号之一

陈瑜文、蒋国英:

原告殷韶燕与被告陈建国、蒋国英、陈瑜文、陈宁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1103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陈建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韶燕偿还借款本金20000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自2021年2月28日起至债务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5.4%的标准计算);二、被告陈瑜文、陈宁宁对被告陈建国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瑜文、陈宁宁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建国追偿;三、限被告陈建国、陈瑜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殷韶燕支付律师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殷韶燕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65.87元,保全费2008.62元,由原告殷韶燕负担137.51元,被告陈建国、陈瑜文、陈宁宁负担7636.98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636.98元,被告陈建国、陈瑜文、陈宁宁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636.9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九月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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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401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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