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646号
徐秀琴:
原告程惠连与被告徐秀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64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程惠连各项经济损失102175.48元;二、驳回原告程惠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71.75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湛江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171.75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五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2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401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