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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2863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9-25 10:29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湛江开发区大炙餐饮店、莫光春:

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天隆食品商行与被告湛江开发区大炙餐饮店、莫光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湛江开发区大炙餐饮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天隆食品商行支付货款336249.85元、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3年4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款项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二、被告湛江开发区大炙餐饮店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天隆食品商行支付律师服务费3000元;三、被告莫光春对被告湛江开发区大炙餐饮店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7109.78元,由被告湛江开发区大炙餐饮店、莫光春负担。原告湛江市霞山区天隆食品商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7109.78元,被告湛江开发区大炙餐饮店、莫光春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7109.78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5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508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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