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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 民初3717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10-02 11:23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 民初3717号

苏彩云: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赵才通水产经营部与被告苏彩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限被告苏彩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赵才通水产经营部支付货款3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实际尚欠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9月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025%计算);二、驳回原告湛江市霞山区赵才通水产经营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8.69元,由被告苏彩云负担283.25元,原告负担25.44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83.25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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