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352号
郑春容:
本院受理原告郑吴富诉郑文辉和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3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郑文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郑吴富返还30万元及支付资金占用费(自2024年5月29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45%计算);二、驳回原告郑吴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53.59元,由原告郑吴富负担953.59元,由被告郑文辉负担5800元。被告郑文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800元,逾期不交纳,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原告郑吴富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5800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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