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711号
彭忻凯:
原告陈仲卿诉被告彭忻凯名誉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仲卿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陈仲卿负担。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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