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866号
陈认粮:
本院受理原告陈美善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对你的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9016元。2、请求贵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LPR计算,自起诉之日即2024年7月22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用、公告费、保全费、担保费等均由被告承担。以上暂计:9016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2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院联系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林书记员、孙助理。
联系电话:0759-2368955、0759-2368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