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093号
湛江市大兴汽车修理厂、吴华国:
本院受理原告冯锡珍与你们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09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湛江市大兴汽车修理厂、吴华国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共同向原告冯锡珍支付工资4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10元(原告冯锡珍已预付),由被告湛江市大兴汽车修理厂、吴华国共同负担。经原告冯锡珍同意,被告湛江市大兴汽车修理厂、吴华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应负担的费用迳付给原告冯锡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一日
联系方式:0759-2368952 陈丽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