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761号
湛江善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庄洪和:
本院受理原告吴春武与你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7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湛江善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吴春武支付工程补偿价款39万元及利息(利息计至2024年8月31日为8504.11元,自2024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9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计算);二、被告庄洪和应对上述第一判项中的被告湛江善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被告庄洪和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被告湛江善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追偿;三、驳回原告吴春武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7543.63元(原告吴春武已预付),原告吴春武负担266.07元,被告湛江善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庄洪和共同负担7277.56元。被告湛江善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庄洪和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7277.56元,逾期未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吴春武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7277.56元。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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