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017号之一
陈宇: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煜昇钢材经营部与被告陈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3017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陈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煜昇钢材经营部支付货款61300元及逾期利息(以尚欠货款本金613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计50%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34.67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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