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017号
陈宇: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煜昇钢材经营部与被告陈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均为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9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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