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767号
陈涛:
本院受理原告林平和被告陈俊锦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限被告陈涛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平支付货款100458元及逾期付款损失(自2021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5.77%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6.79元,由被告陈涛负担。被告陈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636.79元,逾期不交纳,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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