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209号
林静茹:
原告林佩珊诉被告林静茹、林智继承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803民初22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位于湛江市霞山区绿塘路90号一幢首层至七层半楼房出电梯向左走部分房屋的使用权、收益权由原告林佩珊与被告林静茹各享有50%的份额。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6900元,由原告林佩珊与被告林静茹各负担3450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450元,被告林静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45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