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040号
孙义祥:
原告李晶诉被告孙义祥离婚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803民初20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晶与被告孙义祥离婚。二、婚生儿子孙杰彬(2016年3月7日出生)归原告李晶抚养,被告孙义祥于每月20日前向原告支付抚养费1500元直至儿子独立生活时止。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