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096号
韩淑娴:
原告吴海华诉被告韩淑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803民初20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韩淑娴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海华偿付借款本金82000元及利息(其中,截至2023年11月1日的利息为10000元,自2023年11月2日起计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以8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付)。二、驳回原告吴海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55.34元,由被告韩淑娴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155.34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155.3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