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1351号
吴华国、湛江市大兴汽车修理厂:
原告戚杰梅诉被告吴华国、湛江市大兴汽车修理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80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湛江市大兴汽车修理厂、吴华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戚杰梅支付尚欠劳动报酬52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戚杰梅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