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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135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09-22 08:5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1351号

吴华国、湛江市大兴汽车修理厂:

原告戚杰梅诉被告吴华国、湛江市大兴汽车修理厂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803民初13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湛江市大兴汽车修理厂、吴华国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戚杰梅支付尚欠劳动报酬5268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戚杰梅负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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