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4052号
阳江市新江传媒策划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胜亨、孙彩云与阳江市新江传媒策划有限公司湛江市分公司、劲秋传媒(广东)有限公司及你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司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5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