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914号
湛江市华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鼎龙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鼎龙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柯水康、龙庆棠、龙学海、龙学勤、谢梅清:
本院受理原告龙权志诉被告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景支行、吴川市德萨斯水世界体育运动公园有限公司、吴川市鼎龙置业有限公司、卢安妮及你们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