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972号
叶太银:
本院受理原告疆牧皇牛羊(湛江市)食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对你的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0991元;2、请求贵院判令被告以货款10991元为本金,自2023年12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予原告,暂计至2024年7月15日为328.64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以上第1-2项共计11319.64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1月26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四楼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八日
法院联系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林书记员、孙助理。
联系电话:0759-2368955、0759-2368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