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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3062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10-16 11:2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

 

   

 

2024)粤0803民初3062号  

蔡苧翼

本院受理原告林琳与被告蔡苧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3062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蔡苧翼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琳偿还借款本金35000元及利息(以35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6月14日起按年利率15.4%计至借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62.83元,由被告蔡苧翼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062.83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十月十六日

 

 

 

联系电话:0759-236830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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