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459号
黄河灵:
原告林虹与被告黄河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2024)粤0803民初3459号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限期归还所租赁的商铺,商铺内的设备和杂物在归还期限内搬走,过期不清,原告有权自行处置;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30日前的所欠租金86300元,该款项已经双方结算且被告已确认签字;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2年3月30日至2023年7月9日贴出《无条件商铺通知》日止,被告又欠租金15000元;四、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从2023年7月10日至2024年5月1日报案公安出警日止,被告再欠租金25000元;五、请求由被告黄河灵承担本次诉讼费。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1日上午9时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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