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539号
黄日统:
原告姚晓艺与被告黄日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拖欠的本金485000元及利息1212934元(从2014年10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止2024年6月13日为1212934元,具体参照附件《借贷统计表》);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以上款项暂合计人民币1697934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10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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