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066号
郑志贵:
本院受理原告王文杰与你和第三人王小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通过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0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限被告郑志贵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王文杰偿还借款本金64937.4元及利息(计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9649.49元,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64937.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二、驳回原告王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收取受理费2117.21元(原告王文杰已预付),由原告王文杰负担77.54元,被告郑志贵负担2039.67元。被告郑志贵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2039.67元,逾期未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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