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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2101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10-12 09:56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陈小英、谢宏修

原告陈奋与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限被告陈小英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奋借款本金71800元和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自2022年10月7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418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自2022年10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陈奋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48.77元,原告陈奋负担159.81元,被告陈小英负担2088.96元。原告陈奋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088.96元,被告陈小英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088.96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21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二日

 

联系人:李小凤    联系电话:07592368908

地址:广东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七号之二 民事审判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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