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钟燕波:
本院受理原告郭彐平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7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钟燕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郭彐平支付货款18223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18223元为基数,自2024年9月9日起按年利率3.35%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92元,由被告钟燕波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134.92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天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