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林振:
原告周佩凤与林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判决:“限被告林振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给原告周佩凤货款149503元及利息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90.06元,由被告林振负担。被告林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3890.06元,原告周佩凤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付3890.06元。”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57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李小凤 联系电话:0759-2368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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