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郑明海:
原告周丽梅与郑明轩、郑明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现已审理终结,判决:“一、限被告郑明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周丽梅借款本金135385.97元及利息(暂计至2024年7月28日的利息为4169.89元,此后的利息应以135385.9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至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郑明轩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周丽梅支付律师费5000元;三、被告郑明海对郑明轩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被告郑明海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郑明轩追偿;四、驳回原告周丽梅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减半收取受理费3697.28元,由原告周丽梅负担628.14元,被告郑明轩、郑明海负担3069.14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人民法院申请退还3069.14元,被告郑明轩、郑海明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3069.14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51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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