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4207号
康亚来: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康亚来偿还信用卡欠款本金30787.96元及相应利息、违约金、分期手续费(截至2023年12月24日,违约金1481.26元、利息1944.55元、分期手续费0元,之后至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违约金按《牡丹信用卡领用合约》、《中国工商银行牡丹信用卡章程》约定计算);以上暂合计34213.77元;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11日下午15时在本院3楼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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