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104号
林希、广西无忧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霞山区福香蔬菜批发部与被告林希、广西无忧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10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林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霞山区福香蔬菜批发部支付货款5500元及利息(以5500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6日起按年利率3.45%计至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林希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50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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