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杨旭兴、黄岳忠、广东旭兴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奇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803民初407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应诉材料。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24年12月9日15时在本院第八审判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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