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熊燃:
原告吴国明与被告熊燃离婚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判决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3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吴国明与被告熊燃离婚;二、原告吴国明与被告熊燃的婚生儿子吴典峰由原告吴国明直接抚养;三、被告熊燃在不影响儿子吴典峰的正常学习、生活情况下每月可探望儿子吴典峰两次,原告吴国明有协助的义务;四、驳回原告吴国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吴国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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