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444号
黄观华:
本院受理原告莫景勋与被告黄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244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黄观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莫景勋支付货款161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其中以97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2月31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以6478元为基数,自2024年6月6日起按年利率5.175%计至清偿货款之日止);限被告黄观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起十日内向原告莫景勋支付律师服务费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2.3元,由被告黄观华负担。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302.3元,被告应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302.3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一日
联系电话:0759-236830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