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法院动态 > 法院公告 > 送达公告 > 正文详情
(2024)粤0803民初3539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10-31 16:18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2024)粤0803民初3539号

黄日统

原告姚晓艺与被告黄日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3539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黄日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晓艺偿还借款本金476550.92元及支付逾期利息(自2015年10月19日起至2024年6月13日止的逾期利息为759992.97元,2024年6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以本金476550.9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3.4%计算);二、驳回原告姚晓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81.41元,由被告黄日统负担15928.9元,原告姚晓艺负担4152.51元。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15928.9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15928.9元,逾期不交纳的,本院将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年十月三十一

 

 


【打印本页】
【关闭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