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396号
廖声文:
原告林文威与被告廖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339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判决如下:一、限被告廖声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林文威偿还借款本金90580元;二、驳回原告林文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542元,由被告廖声文负担2064.5元,原告林文威负担477.5元。原告林文威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064.5元,被告廖声文应于本判决发生4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2064.5元。如逾期不交纳的,本院依法强制执行。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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