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4166号
吴小华:
原告梁天怡与被告吴小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等。原告诉讼请求:一、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728000元及利息(借期利息以728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的标准自2024年4月25日起计至2024年8月25日,为29120元;逾期利息以728000元为基数,按2024年4月25日时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自2024年8月26日起计至所有款项清偿之日止);二、 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维权的合理支出6000元;三、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12月1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