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 民初3642号
叶尉冰:
本院受理原告湛江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诉被告叶尉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民初364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限被告叶尉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湛江市新华书店有限公司返还货款9000元及支付逾期利息(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4年8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3.35%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叶尉冰负担。原告已向本院预缴案件受理费275元,原告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75元。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50元,如逾期不交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十月三十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3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速裁室1(一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