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4193号
程红兵:
本院受理湛江市霞山区宇鑫建材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宇鑫建材曾远军偿还瓷砖欠款人民币31824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4年12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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