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568号
湛江市润基食品有限公司、余阳生:
原告吴桂荣诉被告湛江市润基食品有限公司、余阳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5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湛江市润基食品有限公司和余阳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桂荣支付货款285335元,并以28533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计算的利息;二、限被告湛江市润基食品有限公司和余阳生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桂荣支付货款11285元,并以11285元为基数,支付自2024年5月24日起至货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5.175%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68.68元,由被告湛江市润基食品有限公司和余阳生负担。原告吴桂荣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还2968.68元,被告湛江市润基食品有限公司和余阳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2968.68元,如逾期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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