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 执异68号
林如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苏安湛与原案被执行人陈同、林如盛、被申请人唐妃确、陈金珍、陈金珠、陈金双、陈振东、陈振西执行异议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公告送达(2024)粤0803 执异6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变更被申请人唐妃确、陈振东、陈振西、陈金珍、陈金珠、陈金双为(2018)粤0803执21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在继承陈同遗产范围内对陈同不能清偿(2016)粤0803民初1939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向苏安湛承担责任。以及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唐妃确、陈金珍、陈金珠、陈金双、陈振东、陈振西于2024年11月7日提交的复议申请书:1.请求依法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24)粤0803 执异68号执行裁定书;2.请求驳回被申请人苏安湛的执行申请;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申请人苏安湛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复议资料,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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