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820号
江西钜旺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黄才与被告彭基双、江西钜旺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萍乡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停运误工费合计8000元(400/天*20);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本案定于2024年12月23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依法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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