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471号
蔡雄星:
原告广东腾飞置业有限公司诉蔡雄星、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4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蔡雄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腾飞置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14744.27元及利息(其中计至2024年6月18日的利息为39.02元,自2024年6月19日起至欠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则以尚欠代偿款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付);二、被告蔡雄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东腾飞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8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19.76元(原告广东腾飞置业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蔡雄星负担。被告蔡雄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4019.76元,逾期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原告广东腾飞置业有限公司则可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向本院申请退回14019.76元。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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