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547号
林明余:
原告湛江市凯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林明余、第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5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林明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湛江市凯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109707.22元及利息(以代偿金额为基数按代偿之日的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详见附件列表1);二、驳回原告湛江市凯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15.05元(原告湛江市凯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预付),由被告林明余负担1115元,原告湛江市凯利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00.05元。被告林明余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1115元,逾期缴纳,本院将强制执行。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将视为送达。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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