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2711号
彭忻凯:
原告陈仲卿与被告彭忻凯名誉权纠纷一案,原告陈仲卿不服本院(2024)粤0803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于2024年10月15日提出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粤0803民初2711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法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立即停止继续发布并删除其在微信等社交平台已发布的相关侵害上诉人名誉权的不当言论,以及在微信上公开发布道歉声明的朋友圈信息,存续时间不少于十日;3、请求贵院依法改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赔偿损失人民币20000元以及律师费人民币6000元;4、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
因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电话:0759-2368976、0759-2368961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审管办612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