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4383号
阮帆:
本院受理原告曾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月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三楼第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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