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675号
余荣杰、余中猛:
本院受理原告陈嘉信与你们及被告郑文城、郑妃玉、戴继鸿、戴卫南、周汝梅、麦天诚、麦河森、陈秀珍、黄平涛、黄毫、耿楠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粤0803民初36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们向原告陈嘉信赔偿损失合计2548.74元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0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