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3026号之一
湛江宏峰建材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陈绍龙与被告湛江宏峰建材投资有限公司、黄土群、曾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3026号民事判决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一、限被告黄土群、曾雁、湛江宏峰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绍龙偿还借款本金987166.67元及支付利息(截至2024年10月19日的利息为186189.5元;以本金987166.67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20日起按年利率14.6%计至还清之日止);二、限被告黄土群、曾雁、湛江宏峰建材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绍龙支付律师费25000元;三、原告有权以被告曾雁提供担保的位于湛江市赤坎区金城路81-99号金海湾二期住宅小区别苑37、38、39、40号住宅楼2座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对本判决第一、第二项确定的债务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陈绍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82.75元、保全申请费5000元,合计20082.75元,由被告黄土群、曾雁、湛江宏峰建材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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