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803民初4477号
吴小波、王彩静:
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诉你们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对你们的诉请:1、判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0年8月4日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4020120200192349)对应的贷款提前到期;2、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841283.01元及利息6334.76元,合计847617.77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10月16日,从2024年10月17日起的利息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还清本息之日止);3、判令原告在诉讼请求第2、4项的请求范围内对被告一提供的抵押物(即位于湛江市霞山区东新路33号东新高地花园12幢住宅楼3003房)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4、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方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等应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5年1月3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四楼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 林书记员、孙助理。
联系电话:0759-2368955、0759-23689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