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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803民初4124号公告判决
发布时间:2024-11-13 14:37   来源:未知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

 

   

 

2024)粤0803民初4124号  

江直划

本院受理原告庞剑艳与被告江直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直接向你送达(2024)粤0803民初4124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该判决书:限被告江直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剑艳支付货款本金2262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货款本金22624元为基数,自2024年10月10日起按年利率5.025%计算至货款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7.3元,由被告江直划负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本院无须向其退还,被告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迳付237.3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特此公告。

 

 

年十一月十三日

 

联系电话:0759-2368309

联系地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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